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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办理离婚,房产分割引起争议
作者:佚名    律师手记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     更新时间:2010-11-11 8:57:14 

 李某(男)与黄某(女)恋爱二年后结婚,李某婚前按揭贷款在市区购得一套住房。婚后两人共同居住,并一起用共同收入偿还按揭贷款。如今两人感情遇到问题,正在办理离婚,在财产分割中遇到一些问题。黄某认为当初的房子现在已增值了不少钱,而且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,因此,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。丈夫李某只同意把黄某偿还贷款的钱还给她,却不同意把房子增值的部分和黄某分。不知道李某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

  类此案例是非常典型离婚房产纠纷,婚前个人房产,婚后共同还贷,在离婚时,对于房产增值部分双方存在争议.

  邢伟华律师认为,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第17条,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、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”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11条,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,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等规定可以判断出.尽管此房产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,但该财产婚后增值,属夫妻存续期间的投资所得,故该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种收益,有权得到补偿。所以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婚后房产价值部分应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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