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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夫欠下巨债前妻成被告,离婚判决书让她免去了债务
作者:佚名    律师手记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     更新时间:2010-11-11 8:56:10 

“这些债都是我个人债务,和我前妻没有关系。”李宏虽然已经坐牢,可还是免不了官司缠身,债主将他告上了法院,讨要30万的债务。李宏的前妻因此也跟着受牵连成了被告,李宏将所有的责任都揽在了自己的身上。可债主却是不依不饶。

  李宏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,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内。就在前几天,他接到了一张法院传票,状告他的是南京一家水泥公司。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,2009年4月份,李宏在他这里购买水泥,一共欠下了30万元的货款尚未支付。让李宏意外的是,该公司不仅状告了他本人,还将其前期傅燕也告上了法院。李宏当即拍着胸脯讲道:“从2006年开始我就很少过问家里的事情,这些债务都是我的个人债务,与傅燕没有任何关系。”可水泥公司却不这么认为,据其称,李宏两口子是在今年才离婚的,而这笔债务却是在去年产生的。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,这笔债务应该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,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因此傅燕也有义务偿还这笔钱。

  日前,栖霞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债务应当偿还,水泥公司向李宏主张权利,法院予以支持。而原告要求傅燕承担偿还责任,根据法律相关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。本案纠纷,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但法院在(2010)栖龙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上已经认可李宏自2006年起即外出,一直未回家。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。

  法院认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之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,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,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,属于个人债务。由此推定李宏2006年之后在外经营所欠的债务,应属于其个人债务,应当由其个人偿还。现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此经营收入系用于家庭生活之用,且两被告现已离婚,故对其要求傅燕承担责任的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判决李宏偿还公司货款30万元,驳回了水泥公司对傅燕的诉讼请求。(文中当事人系化名)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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